内容简介:
本书梳理了第一次鸦片战争前的粤海关十三行及其后各口岸的领事担保制、小刀会起义后的江海关三国税务委员会、“天津条约”后的外籍税务司之间的连续性关系,指出在清代财税一体的海关体制中存在着海关监督与税务司并立的二元体制,即税务司掌握估税权,海关监督掌握税款收纳、保管和分配权。这种体制在维持中外贸易稳定发展的同时,也深深地埋下了祸根。辛亥革命爆发后,税务司的活动使其成为一个独立于中国政府之外的机构,而海关监督的权力也被剥夺殆尽。在传统的解释体系中,清政府对外来力量只有或抗拒或屈从两种选择。本书的探讨则为中国的近代化路程提供了一个新的面相:清政府半主动地将与其制度格格不入的税务司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之中,并比较平稳地维持了半个多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