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当下信赖保护原则呈现如下图景:理论学说以域外法为基础,存在引进目的与本土需求的断裂。规范层面,信赖保护条款形成限制行政权变动既有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关系变动给予补救措施的两阶层构造。实践中法院倾向将信赖保护认定为保护权益的审判工具,形成“信任”与“依赖”两种基本路径,并主要作为权益保护得以落实的依据。据此,本书提出:在中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不应具有涵射整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地位,更适宜被看作一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工具,以更加注重权益实际保护而非限制既有法律状态变动的方式发挥作用,进而借助《行政法总则》制定,实现完全“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