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刑法教科书,只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形式、分类、刑事责任以及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身份等几个有限的问题展开讨论。针对共犯论的体系、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因果性、共犯的本质、共犯与正犯的关系等共犯论的根基性问题,不仅较少涉猎,相关研究远远没有获得充分、深入的展开。比如,有关共犯的处罚根据,即共犯没有直接实施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缘何还要受处罚的问题,我国刑法通说采行的是缺陷丛生、在大陆法系已被完全淘汰的责任共犯论的立场;又比如,在共犯的性质问题上,早已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所摒弃,将心情刑法发挥到极致的共犯独立性说依然在我国刑法学界大行其道。再比如,在共犯的本质和共犯要素从属性问题上,否定“责任个别作用”的犯罪共同说和从属性说,不仅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拥有相当广泛的学说和市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共犯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这些陈腐过时的共犯理论很难有效地指导和应用于实践,进而导致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共犯人的刑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