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其法理基础是经济法的政府调节权理论。政府调节权学说相较国家干预说具有进步性和创新性。行使政府调节权必须由法律授权。
(2)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是不需要政府调节,而应该重视政府调节行为的把握和政府调节职能的法制化。
(3)农村土地有效流转既需要调节程序主导,也需要对策程序配合。政府干预的法律程序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志。
(4)政府调节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建议由国土资源部门行使土地行政工作,由专门的中国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经济性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监管职能,该机构是市场规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