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思想家边沁(JeremyBentham)曾言:“证据是正义的基础”,“证据的范畴即为知识的范畴”。当我们面对司法裁判文书,特别是二审裁判文书时,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词组。不管我们承认与否,所有的法律程序,无论是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纪律检查程序,还是民间调解与仲裁、公证程序,甚至是国内学者正在大声疾呼的宪法诉讼程序、人权诉讼程序,必然全都要面对“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二者,它们的确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思维判断。前者,不需要学有专精的专家型主体,只要该主体具有为人的一般良知,有一定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伦理法则,即会成为一个优秀的事实判断者;后者,非精于其道的职业化法律人,则不能胜任之,我国现着手实施的法官职业化运作即是明证之一。